- 索 引 号:QZ04223-0000-2025-00021
- 发布机构: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
条文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劳动者对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贡献大小、知识经验的积累以及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确定职工的工资、生活、福利待遇时,往往以其工龄作为标准,因此工龄计算对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条规定是为了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而对用人单位所附加的一种义务,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在计算工龄时,要将退役军人的服役期限计算为工龄,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这同时也是退役军人回到地方安置的一项长期坚持的原则。兵役法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本条吸收了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工龄计算的立法精神,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今后退役军人社保接续、享受地方养老保险等所作出的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