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23-0000-2025-00014
- 发布机构: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就业创业服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免费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规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不得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挥属地主体作用,引导各类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从事人才交流、人才就业服务等活动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服务。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可申请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人事关系代理等服务,涉及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属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办理。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2.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或者优惠就业创业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规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要的退役军人、优秀企业,精准、高效匹配退役军人人力资源。支持各地对发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落实减免场地租金、给予奖励补贴、确定诚信服务机构、入选行业骨干企业等政策措施。倡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推介、创业扶持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3.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用以保障公民在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军人保险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即军人服役时视同参加了失业保险,其服役年限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实践中,部分军人退役后一段时间内找不到合适工作,或者灵活就业,未实际参保缴费,按照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关于“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规定,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基本生活保障不够。
本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建议将退役后未能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允许其按照军龄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确保退役军人获得失业保障。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立法精神和多方面意见,本法采纳了上述建议,在本条第三款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失业人员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求再就业的机会,积极参与各种就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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