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23-0000-2025-00012
- 发布机构: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3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十条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条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残疾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退役军人的特殊关爱,本条规定,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1.残疾退役军人的范围
残疾退役军人包括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因对敌作战,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等原因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患职业病等原因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1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规定。
2.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做好残疾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既要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进残疾人福祉,又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通过优惠政策励残疾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自身价值,帮助残人通过自身努力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
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将“有劳动能力”作为限制条件,避免给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优惠政策设置障碍。经研究,本法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提供就业优惠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就业意愿”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是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例如,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照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
三是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通过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建立完善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扶持残疾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面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借助“互联网+”行动,鼓励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扶持残疾人社区就业、居家就业
四是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团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残疾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残疾退役军人就业优惠政策,切实让残疾退役军人感受到党和政对残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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