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23-0000-2025-00009
- 发布机构: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十九条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指导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搭建就业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学员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强化就业指导。
2.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不断调整完善退役军人安置方式,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到了新高度,既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与全面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相协调。按照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①宣传、组织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面担负重要职责,应当注重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一是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的宣传力度,向用人单位展示退役军人的专业专长和优秀品质,提高退役军人的社会认可度、知名度;二是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主动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建立健全人才供需信息平台,统筹解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②多种形式推荐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集中宣传、定点宣传等方式,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强退役军人的适应性培训,开展择业指导、就业推荐,组织专场招聘会,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台账,统计好属地退役军人总数、新增退役军人就业数、登记退役军人失业数等基础数据,对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及时推荐适合就业岗位、提供创业扶持;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确保广大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有去处、创业有扶持、失业有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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