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23-0000-2025-00008
- 发布机构: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十八条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就业创业基本原则的规定。
条文释义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解决好我国重点行业、重点群体的就业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这方面沿着两条路径积累了丰富经验:一是更好发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统筹建设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就业困难群体。二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1.国家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本条对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在法律中明确这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军人退役到地方工作,是人生的重大转折,要安置好,也要使用好,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二是凝聚军心士气、实现强军目标的重要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做好了,作用发挥好了,个人价值得到较好实现,不仅对退役军人自身和家庭具有“安神定心”作用,也有利于解除广大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促进他们安心服役,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的崇高使命,有利于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真正把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三是发挥人才作用、助推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退役军人是重要人力资源,帮助他们迈好工作转轨、事业转型、人生转段的关键一步,有利于他们更快融入社会、更好发挥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2.鼓励和扶持就业创业的方式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本条将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措施概括为“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退役军人的关爱优待,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要求。具体而言:一是政府推动。政府在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在政策扶持、公共服务、宣传引导、组织协调等方面担负起职责。政府要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引导市场积极吸纳,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同时通过督促落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各项优惠举措,引导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二是市场引导。就业创业归根结底属于市场行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就业创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社会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调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
从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看,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是解决退役军人安置的主要渠道。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军事大国,多采取对退役军人发放一次性退役金或就业补贴的方式,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权益。近年来,我国通过政府资助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利用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积极保障退役军人优先就业权、搭建与用人单位沟通平台、开展创业孵化,有效帮助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为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服务者,要积极引导市场积极吸纳、调动社会资源广泛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通过落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举措,引导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帮助退役军人实现个人价值,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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