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23-0000-2025-00007
    • 发布机构: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3
    【文字解读】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4-23 11:19
     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三十七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培训机构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了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国务院《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本法在吸收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1.管理主体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各省、市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确定和评估管理工作,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全国建立了退役军人事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为了加强统筹,本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

    2.监督管理对象

    根据本条规定,监督管理对象包括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等多种类型机构。这些培训机构通常是采取申报签约方式确定的,培训机构可向当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核实申请条件,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依法与符合条件培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公开招标。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应纳入尽纳入。

    3.监督管理内容

    依据本条规定,监督管理内容主要是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加强教育培训质量的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以学员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效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鼓励各地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

    实践中,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训主体严格履行承训合同。培训结束后,各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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