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qg.gov.cn/)上查阅本《指南》。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综合股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01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02 国家、省、市、区相关审批工作及审改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3 本部门年度规划建设及总结;
04 公布入驻中心各部门办理各事项统计报表情况;
05 行政许可;
06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07 区行政服务中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08 中心工作动态;
09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港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港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qg.gov.cn/)
2.根据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主动、及时、完整地向泉港区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获取我单位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或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录泉港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qg.gov.cn/)政务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泉港区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得我单位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媒体中获取我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综合股
传真号码:0595—68110000
咨询电话:0595—68110001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股
邮政编码:3628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在泉港区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综合股递交书面申请。
2.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综合股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综合股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综合股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齐。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综合股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综合股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综合股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网站上的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的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图执行。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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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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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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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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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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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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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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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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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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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 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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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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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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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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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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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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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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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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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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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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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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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诺协议 |
本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承诺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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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
填写说明
1. 证件指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提出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申请时,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组织提出的,请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机构法人授权证明。
2. 填写项目必须完整、详细、准确、真实。
3.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请尽可能包括信息的标题、内容概述、文号、发布日期等。
4. 信息的提供可能需要收取必要的信息复制费用、邮寄费用等。
5. 本申请表复制有效。
(此页印制在《申请表》背面。)
附件2: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01 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02 国家、省、市、区相关审批工作及审改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3 本部门年度规划建设及总结;
04 公布入驻中心各部门办理各事项统计报表情况;
05 行政许可;
06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07 区行政服务中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08 中心工作动态;
09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