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504-0900-2024-00012
- 备注/文号:泉港公管办〔2024〕3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6
泉港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
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免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3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泉发改规〔2023〕3号)等要求,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建设,现就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免缴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推广保函保证金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继续推广使用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拒绝电子保函、信用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等缴纳方式,不得将缴纳投标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现金(银行转账)。
二、免缴投标保证金范围
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缴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详见附件)即可。
三、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免责
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对投标保证金免缴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免缴相关条款,并约定当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应当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明确需补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时限及未按期补缴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即视为承诺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负有责任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限时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期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标保证金免缴政策发挥积极成效。各行业监管部门需加强对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监管,对于虚假承诺的,按照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依规将其列为招标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8月1日止。鼓励国有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参照执行。各行业领域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泉港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承诺如下:
1.我单位没有影响参与本次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
2.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7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按照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主动接受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我单位作出的任何处理。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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