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1-3000-2021-00012
    • 备注/文号:泉港文综〔2021〕40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08
    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港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1-12-08 16:18
     局机关各股室、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监察委员会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不以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36号)和《泉州市司法局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泉司2021〕78号)精神,推进我文化市场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政执法条例》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文旅综执法2021〕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和参照《泉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我局制定了《泉港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泉港区文化市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泉港区文化市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泉港区文化市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6




    附件1

    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2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3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4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5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6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7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8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首次被发现,且能积极改正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附件2

    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机关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整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未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整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首次被发现,未按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5人的,且能当场整改到位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整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整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6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7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附件3

    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1.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首次被发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个人擅自从事演出票务经营活动,首次被发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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