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8日)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综合股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局机关各股室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2.在泉港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qg.gov.cn)上的“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五)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发布机构、名称、来源、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4.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5.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6.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7.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8.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泉港区司法局综合股
咨询电话:0595-68166081
传真号码:0595-87971663(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电子邮箱:qgsfbgs@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港区司法局(汾阳街109号2号楼二楼)
邮政编码:36280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夏令时),8:00-12:00,14:30-17:30(冬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2.邮寄/信函申请
3.当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内日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目发布的“泉港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网址:http://www.qg.gov.cn/zwgk/zfxxgkzl/zfbmxxgk/sfj/ysqgk/)执行。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行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