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19日)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编制《泉港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www.qg.gov.cn)网站查阅本《指南》。
区司法局综合股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局机关各股室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
(二)公开形式
1.“泉港区人民政府”(www.qg.gov.cn)网站上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在泉港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年度进行编排,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信息名称,文号,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生成日期(发文日期),发布机构,信息分类等。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泉港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我局提出申请。
1.受理机构:
泉港区司法局综合股
咨询电话:0595-68166081
传真号码:0595-87971663
电子邮箱:qgsfbgs@163.com
通信地址:泉港区司法局(汾阳街109号2号楼二楼)
邮政编码:36280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夏令时),
8:00-12:00,14:30-17:30(冬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从“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或“泉港区司法局”网站上下载,或直接在网上递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机构法人授权证明。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我局综合股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要件完备的进行登记,并根据先后次序进行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其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若我局答复申请人可以提供信息,将在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港区司法局”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泉港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4.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5.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