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7-222-2025-00023
- 发布机构:泉港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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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及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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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港区司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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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泉港区司法局 |
泉港区行政复议应诉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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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泉港区司法局 |
泉港区法律援助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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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泉港区司法局 |
泉港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商事合同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费 证明商事合同 |
1.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6%收取,最低收取300元;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2%收取;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04%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2.最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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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泉港区司法局 |
泉港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费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1.按照债务总额的0.12%收取,最低400元/件。 2.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债务总额的0.06%收取,最低400元/件。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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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泉港区司法局 |
泉港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费 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
每件收取50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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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泉港区司法局 |
泉港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与原本相符;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费 证明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与原本相符;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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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泉港区司法局 |
泉港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等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费 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等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
每件收取50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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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泉港区司法局 |
泉港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费 证明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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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泉港区司法局 |
泉港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费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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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泉港区司法局 |
泉港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根据《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方可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费 保全证据、提存、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现场监督公证等 |
协商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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