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7-222-2023-00012
- 发布机构:泉港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24
一、选任名额
选任人民陪审员76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方式
按照随机抽选和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其中运用随机抽选方式选任61人,运用个人申请、组织推荐方式选任15人。
四、选任程序
1.运用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区司法局和区法院会同区公安分局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组织对候选人进行电话等便捷有效征询意见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第二次随机抽选,确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
2.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需分别填写并向区司法局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见附件,也可到各司法所领取或泉港区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平台下载)。
3.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应向区司法局提交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近期免冠1寸彩照两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综治、计生、征信证明。
4.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等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区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本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
泉港区司法局法律服务和促进法治股(泉港区旧区政府公务大楼二号楼二楼207室);联系电话:0595-68166083。
泉港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泉港区人民法院办公大楼509室);联系电话:0595-8799987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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