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网站查阅本《指南》。
综合股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信息公开由综合股负责,我局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科室及时报综合股在局网站上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综合股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qg.gov.cn/zwgk/zfxxgkzl/zfbmxxgk/scjdglj/zfxxgkml/)。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发布机构、名称、来源、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4.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5.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6.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7.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8.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2.在泉港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办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访问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qg.gov.cn)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官方微信“泉港市场监管”,微信号“qgqscjdglj”
3.在区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办公地址:泉港区山腰街道投总大厦三楼泉港区档案馆,
(3)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查阅点
办公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局综合股
咨询电话:0595-87998006
传真号码:0595-87979598(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电子邮箱:qgscjg@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港区锦绣街118号
邮政编码:3628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8:00-12:00,15:00-18:00;冬令时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2.邮寄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方法同上,选择受理单位后,点击右侧的“申请表下载”)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邮寄送交,收件人请填写“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行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