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4-00009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5
全区各类拥有公共电子显示屏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电子显示屏广告宣传活动。现就规范商业广告活动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的二十大、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等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发布商业广告;
(三)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严禁使用危害意识形态安全、妨碍社会安定的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严禁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六)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七)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九)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十)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各电子显示屏拥有者和内容发布者要继续落实好广告主体责任或电子显示屏管理者责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和清理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广告内容,主动减小影响。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及时留存证据,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全区广告市场秩序。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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