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3-00151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3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倡议书
    时间:2023-11-23 10:01

    致泉港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朋友: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吸烟对其身体发育及性格塑造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让未成年人能健康茁壮成长,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倡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一、商场、超市、便利店、饭店等有烟草制品销售的经营单位自觉履行自身义务,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警示牌。

      二、不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设烟草制品销售网点。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共同引导未成年人形成不吸烟、不饮酒、勤俭节约、不乱花钱的健康生活方式。

      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从自身做起,不让孩子代买香烟,不在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吸烟,带动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等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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