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3-00125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9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2023-09-19 16:03

    全区各有关经营者: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和谐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开展的校外培训、物业服务、旅游市场、网络交易等领域点题整治和专项治理行动要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发布如下提醒告诫:

      一、使用格式条款签订消费合同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二、格式条款不得作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规定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七)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九)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十)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十一)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二)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十三)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三、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可能被处予10万元罚款。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示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经营者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欢迎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或者使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