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3-00093
    • 备注/文号:泉港市监〔2023〕68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1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回应工作机制(暂行)等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3-07-11 09:48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局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泉港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回应工作规则(暂行)等文件的通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现将《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回应工作规则(暂行)》《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暂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回应工作规则(暂行)

      为规范我局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回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泉港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回应工作规则(暂行)》等规定,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我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回应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  

      一、受理范围

      对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受理渠道

      举报受理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法规股。

      举报电话:12315。

      举报地址: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泉港区锦绣街118号)。

      三、举报内容

      举报人请提供政策制定机关名称、政策措施名称,涉嫌违反的相关事实依据等内容。

      四、投诉举报处理回应机制

      我局接到举报线索(含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转送我局的线索)后,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及时转政策措施的制定股室办理,相关股室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举报人作出以下回应: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作审查。

      (三)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政策措施的制定股室应当将举报线索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举报人(或报告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暂行)

      为进一步健全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泉港区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暂行)》等规定,制定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

      一、评估原则

      定期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定期文件评估,推动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开展,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二、评估范围

      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三、评估方式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政策措施制定股室对出台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自我评估。

      1.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2.评估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结果处理

      1.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2.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3.对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转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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