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1-00083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01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10期(简易程序)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做出处罚的日期 |
1 |
泉港市监当罚〔2021〕7006号 |
泉州市泉港区博乐幼儿园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博乐幼儿园 |
52350505MJB61508XL |
陈彬斌 |
食堂粗加工区水池未分区使用,冰箱内荤素未分区存放,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0月13日 |
2 |
泉港市监当罚(2021)3006号 |
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州泉港第七分店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等行为的处罚 |
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州泉港第七分店 |
91350505MA33PYQ691 |
杨慧兰 |
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0月27日 |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10期(一般程序)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做出处罚的日期 |
1 |
泉港市监处罚〔2021〕202号 |
泉州市泉港区刘闽英食杂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
泉州市泉港区刘闽英食杂店 |
92350505MA31QBQD78 |
刘闽英 |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
一、当事人在采购“金联?金联豆”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之行政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18 |
2 |
泉港市监处罚〔2021〕203号 |
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500770668883T |
许志忠 |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0元。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20 |
3 |
泉港市监处罚〔2021〕204号 |
泉州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
泉州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91350505099256961C |
陈波成 |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工业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钢桶,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22 |
4 |
泉港市监处罚〔2021〕205号 |
泉州市益方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泉港钟厝分公司对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宣称疾病治疗功能案 |
泉州市益方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泉港钟厝分公司 |
91350505MA34BYATXR |
邵文 |
未按规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未在岗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对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宣称疾病治疗功能 |
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22 |
5 |
泉港市监处罚〔2021〕206号 |
泉州市启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的教育、培训广告案 |
泉州市启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91350505MA33HAKF5J |
林锦平 |
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
当事人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48元。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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