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1-00081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08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9期(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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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做出处罚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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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港市监当罚〔2021〕205号 |
泉州市泉港区仙泉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仙泉餐饮店 |
92350505MA34106772 |
柯元姐 |
经营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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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泉港市监当罚〔2021〕6009号 |
泉州市泉港区星路幼儿园未按要求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星路幼儿园 |
52350505MJB6151788 |
张丽芳 |
未按要求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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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泉港市监当罚〔2021〕5007号 |
泉州市泉港区山腰绿与白餐厅员工未取得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山腰绿与白餐厅 |
92350505MA30JHYF14 |
庄美能 |
员工未取得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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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泉港市监当罚〔2021〕5008号 |
泉州泉港鱼田会餐饮店员工未取得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处罚 |
泉州泉港鱼田会餐饮店 |
92350505MA31D3088Y |
庄美扬 |
员工未取得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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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泉港市监当罚〔2021〕206号 |
泉州市泉港区众禾餐饮服务部经营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等行为的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众禾餐饮服务部 |
92350505MA2YMTEL1X |
陈燕聪 |
经营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采购猪肉未查验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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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9期(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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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做出处罚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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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港市监处罚〔2021〕199号 |
泉州泉港天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泉州泉港天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505MA32T9JX8G |
柯丽生 |
发布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元。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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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泉港市监处罚〔2021〕200号 |
泉州泉港青之蓝美容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泉州泉港青之蓝美容店 |
92350505MA8RX96T6H |
戴金妹 |
发布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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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泉港市监处罚〔2021〕201号 |
泉州市泉港和信堂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
泉州市泉港和信堂药业有限公司 |
91350505MA31G3K9X7 |
庄丽红 |
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
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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