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5-3000-2025-00054
- 发布机构: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9
一、资金政策公开
(一)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农财指〔2024〕98号)。
(二)补助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三)补助内容。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催芽肥补贴。
(四)补助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县级核定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区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五)申报程序。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账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面积等信息,并公示、汇总上报。
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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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