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9-0100-2022-00018
    • 备注/文号:泉港民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2
    (有效)泉港区民政局 泉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8-22 10:40

    各镇道)民政办、财政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好省委常委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兜底有力、响应及时、覆盖全面的救急难机制”要求,巩固提升“救急难”全国综合试点工作,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3号)、《福建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及《泉州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具体措施>的通知(泉救助办202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民政局    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7日


    泉港区民政局 泉港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委办发〔20213号)、《福建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兜底保障作用,巩固提升“救急难”全国综合试点工作,规范我城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救助范围,区分对象类型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申请支出型救助对象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必须经过财产核对后符合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我年低保标准的6倍,不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不拥有中高档汽车(当前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15万元以上),没有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不能提供申请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证明的;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情况,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其他特殊事故不符合救助的。

    凡具有我户籍或持有我区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以及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申请我临时救助。

    对未持有我区居住证、但实际居住在我区(经常居住地),或在我区发生急难事件、无法得到亲人支持的,经核实属实的,参照居住证执行,可申请我临时救助。

    (二)明确救助标准,分类分档救助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实行分类分档限额救助。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应于困难发生的当年度提出,如在次年331日前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受理该年度的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个自然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只给予一次救助,特殊情况下,由民政局审核,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原则上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10000元。

    1.急难型救助标准

    综合申请对象家庭的困难情形紧急程度、家庭成员人口数等情况根据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并提出困难程度的意见,及时给予救助。对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700元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中度的,及时给予1200元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的,及时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极度困难, 及时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未成年人子女等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可酌情适当增加补助金额。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 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2.支出型救助标准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

    ①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金额按照当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0%计算,单笔不超过5000元;城乡低保对象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超出部分,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30%计算(在十位数四舍五入,以整百元计算,下同),单笔不超过5000元。低保边缘家庭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5%计算,单笔不超过5000元。

    ②其他困难对象,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再救助,2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单笔不超过5000元。

    (2)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

    因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负担过重的,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暂时陷入困境的,视就读阶段给予相应档次救助。原则上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在大学(含大专)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

    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全面实施分级审批。

    1.一般程序

    (1)受理审查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居住证、急难发生)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内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审查意见。

    (2)审核

    对于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采取核对先行。(街道)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街道)审核结束后需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3)审批

    救助金额在3000元及以下的,由(街道)负责审核审批并录入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给申请对象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街道)需在每月月初将上月本辖区临时救助台账报民政局备案。

    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民政局负责审批。民政局依据(街道)入户抽查、调查核实提出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村(社区)告诉申请人或代理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民政局、镇(街道)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及佐证材料,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调查核实方式

    调查核实从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开展:

    (1)经济核对。将核对材料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发起核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和经住建、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申请临时救助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

    (四)完善救助方式,增强救助合力

    主要以发放救助金为主,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

    1.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

    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各镇(街道)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对紧急救助的可以采用现金发放。

    (2)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发放实物的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

    充分运用转介服务机制,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专业服务联动互补。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

    2.资金筹集和管理

    (1)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补助、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方式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的标准筹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如当年度临时救助资金不足,可从应急基金款项调剂支出。

    (2)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实行分级审批后,各镇(街道)需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区民政局、财政局依据各镇(街道)每年年底困难对象人数,结合往年实际救助情况,每年划拨到镇(街道)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便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各镇(街道)也可通过镇级财政支出、社会募捐、发动爱心企业等方式,筹集配套资金。

    (五)加强制度衔接,提升政策效益

    各镇(街道)民政办要加强政策衔接,统筹用好各项救助政策,更好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补充的作用,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对持居住证或未持居住证但实际居住在我区或在我区发生急难事件的申请人,镇(街道)或区民政局实施救助后,应将救助情况书面函告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救助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要积极争取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重视和支持,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民生兜底目标要求,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充分利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社会救助部门协同、政策衔接、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并及时协调解决需要“一事一议”或跨部门综合施策的特殊救助个案。

    (二)加强基层能力。各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救助相关部门要优化救助工作流程,规范各业务环节,明确责任、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城乡基层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志愿服务力量等,积极排查寻访困难群众,调查核实困难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核查、早救助。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在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区民政局、财政局将联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清风正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应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家庭状况骗取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立即取消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列入社会救助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泉港区“救急难”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临时救助对象公示(公示模板)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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