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9-0100-2022-00015
    • 备注/文号:泉港民〔2022〕47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1
    【管理公开】(社会救助)泉港区民政局 泉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港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7-01 09:42

    各镇(街道、场)社会事务办,机关有关股室:

        现将《泉港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港区民政局  泉港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0

    泉港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城乡低保有关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过程公开透明,审核确认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核确认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保障对象

    1.具有我区户籍并居住在我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目前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贫困家庭或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以上对象家庭财产状况须同时符合《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相关规定。对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失地失海农民、艾滋病患者、职业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含在职、退休、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2.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和父母双方重病、重残、在监狱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

    3.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视为无劳动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应视为无生活来源的: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户籍所在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保障标准

    根据《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的通知》(泉民福〔2020〕20号)及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提高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225号)等文件精神,我区继续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标准,2022年4月1日起,我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的46%确定即900/人·月

    1.城乡低保对象补差采取分档次实施办法:主要分三档实施,一档为900/人·月,二档为630/人·月,三档为450/人·月。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集中供养为分散供养的150%,分散供养人员按1170/人·月标准全额发放集中供养人员按1755/人·月标准全额发放。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196元、490元、980;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294元、735元1470,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全自理每人每月1366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66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2150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全自理的每人每月2049元、半护理的每人每月2490元、全护理的每人每月3225元。

    3.社会散居孤儿基本养育标准:统一按1400元/人·月标准全额发放机构供养孤儿基本养育标准:统一按1800元/人·月标准全额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按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资金分担

    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农村低保金由区、镇(街道)两级按8:2比例分担。各镇(街道)民政办所需承担的低保金情况通报给所在镇(街道),纳入财政预算。

    审核确认程序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民政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民法〔2019〕133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民政领域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的通知》(泉民保〔2020〕3号)文件精神,我区已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全部委托下放至各镇(街道),区民政局对审核确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受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审定并确认低保对象及补助标准,审核确认汇总表及申请审核确认表等相关材料扫描件上报至区民政局备案。

    (一)低保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1.申请受理

    低保申请原则上符合按户保的,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人纳入低保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低保申请书》、《诚信承诺书》、《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低保政策,帮助提出申请。

    镇(街道)负责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敷衍塞责。受理成功的,应通过网络、纸质等可留底形式出具正式受理回执单。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的全部材料清单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当场暂缓或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以受理回执单(注明不予受理依据)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人,社会救助协管员,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并由镇(街道)单独登记备案。

    2.调查核对

    1)信息核对。镇(街道)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将已签署核对授权书的人员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申请前1年内已有信息核对报告且情况明确的,可不再进行信息核对。

    2)实际生活调查。镇(街道)发起信息核对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名镇(街道)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被调查人)对调查结果分别签字确认。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经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3.审核确认

    1)初审意见。镇(街道)应当在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保障”或“建议不纳入保障”的初审意见

    2初审公示。镇(街道)应当或者委托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初审意见、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在重新组织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核确认。低保审核确认小组由镇(街道)分管领导、社会事务办负责人、民政助理员、村(社区)干部等组成,总人数不少于3人,审核确认会议由镇(街道)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结合信息核对结果对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审核确认意见由分管领导签署。

    镇(街道)对属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被投诉、举报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情况复杂或异议较大的低保申请情形的,镇(街道)应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特殊个案,并作出确认结果。

    镇(街道)对给予确认同意或不予确认同意的,都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对不予确认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对确认同意的,应当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低保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同时,将申请人相关资料信息,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并汇总资料报送民政局备案。

    (二)特困人员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参照低保程序执行。

    、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对已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家庭,镇(街道)根据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救助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二)年度复核。镇(街道)每年至少对在保的低保、特困人员家庭状况开展一次信息核对,进行全面复核。

    1.全面核查。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组织工作人员,对在保对象逐户核查,通过入户走访、邻里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低保家庭成员变动、收入变化情况。通过信息比对手段,对低保家庭购买商品房、机动车、存款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对。

    2.民主评议。低保民主评议成员由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民主评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结论仅作为初审的参考依据之一,不得直接作为初审结果。具体评议程序如下:

    1)宣讲政策。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宣讲低保认定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村(社区)民政工作负责人员逐户介绍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及施保以来群众反映举报等情况。

    3)现场评议。出席评议人员对所有对象是否继续保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4)形成结论。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投票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该结论仅作为初审的参考依据之一,不得直接作为初审结果

    5)签字确认。村(社区)工作人员填写《泉港区低保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记录评议情况及票决结果,同时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票决结果。

    6)上报镇(街道)备案管理。对民主评议票决的结果,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上报镇(街道)备案管理。对于民主评议不通过的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已达到退保条件,但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支持其稳定脱贫。

    3特困人员年度复核参照低保执行。

    (三)级备案管理。经镇(街道)审核确认后的新增、注销(含延保渐退)、救助金额调整的低保、特困申请审核确认材料及复查材料,应于每月5日前一式一份报送至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负责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由民政局向镇(街道)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确保低保、特困政策准确落实。

    、系统操作

    (一)低保、特困人员受理、初审审核确认需同步完成全国低保信息系统的系统操作。

    (二)每月10日前,镇(街道)完成当月新增对象审核确认、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核确认

    (三)每月10日前,区民政局比对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核查无误后,及时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

    、档案管理

    (一)低保、特困人员纸质档案要一户(人)一档,具体包括:低保、特困家庭审核确认表社会救助庭诚信申报承诺书、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身份证明,困难情况证明(残疾证或疾病证明),核对报告以及相关证明,入户调查情况表,评议与公示记录,近亲属备案表。按照“谁审核确认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核确认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低保、特困人员电子档案主要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低保、特困人员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确认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确认表扫描,以图片方式录入系统,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三)实现动态化调整与管理。及时更新低保、特困人员档案,对于救助对象随救助待遇调整或停止和救助标准改变而发生变动的情况,通过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新增、补充和清理,确保救助档案的延续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工作职责

    (一)村(居)委会负责协助镇(街道)认真做好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镇(街道)作为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初审、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做好辖区内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低保、特困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三)民政局按照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审核确认名单,每月10日前及时发放低保金(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核定低保资金报请区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负责低保、特困人员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监督、指导镇(街道)做好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要切实加强与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担当尽责、务实为民、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十、工作要求

    (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程序要规范到位,严防出现“人情保、错保、漏保”现象,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对不严肃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准确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严格执行按标施保。坚持“以算为主、以评为辅”,不得“以评代算”

    )做好对口承接。民政局将全力支持配合镇(街道)工作,全力服务基层,不推不拖;镇(街道)要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

     

    附件: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流程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