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302-1000-2019-00001
- 备注/文号:泉港科〔2019〕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08
泉港科〔2019〕22号
泉港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
印发《泉港区科技特派员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泉港区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港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泉州市泉港区科学技术局(代章)
2019年8月8日
泉港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热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一定程序选聘到区内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企业、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服务、自主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优势特色产业开发、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等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坚持“自愿、互利”、“双向选择、择优选聘”的原则。科技特派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泉港区科技特派员的申报、评定和管理等。
第二章 选聘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对象
1.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重点为农林工科类)。
2.在企业、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公益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的科技人员。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2.具有较好的专业特长、专业技能和具有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3.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科技成果、科技服务经验的人员;
4.身体健康,作风踏实,年龄不超过60周岁(工作表现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形式
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技术特长,通过现场指导、专业培训、编发资料、电话和视频咨询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科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活动。
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服务的方式和在基层服务的时间。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材料
1.《泉港区科技特派员选任登记表》;
2.《科技特派员选认三方协议书》;
3.本人技术职称或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聘任程序
1.科技特派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提交申报材料;服务单位提出需求申请、提交申请需求材料;所在镇(街道)科技办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区科技局受理。
2.区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择优推荐,提出拟候选的科技特派员名单。
3.对拟推荐的科技特派员经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会议研究后,予以聘任。两年期满后,对工作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特派员可直接续聘为下一任期科技特派员。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区科技局对选聘的科技特派员实行分类指导和统筹管理,日常管理由各镇(街道)科技办负责。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科技特派员的检查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评,由区科技局依据科技特派员与派出单位、受援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工作实效和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或由于自身业务能力、责任心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选聘为科技特派员。
第十四条 每年组织召开1-2次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和研究部署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经费下拨至派出单位,派出单位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开展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保险、专家讲课费、资料费、材料费、场租费等。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要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并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其行政关系、职务、待遇保持不变,工资、奖金、福利由派出单位发放,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取得的技术成果,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评审或申报科技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推荐。
第十九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以技术、资金、信息入股等形式与农民和专业合作社、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对与科技特派员合作紧密、成效明显的企业,支持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金融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科学技术局综合股 2019年8月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