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7-0600-2023-00081
- 备注/文号:泉港教综〔2023〕89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1
现将《泉港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泉港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泉港区教育局
2023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港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通报警示制度(试行)
为扎实推进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要求,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坚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效遏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切实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意识,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第二条 按照“规范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压实中小学和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
第三条 对单位以下行为予以通报警示:
(一)落实国家和教育部相关师德师风政策学习及宣传工作不到位的。
(二)落实省、市、区师德师风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要求不到位的。
(三)不能持续加大师德违规问题查处力度的。
(四)不能对师德失范行为给予及时查处的。
(五)不能对师德失范行为切实做到处罚到位、通报到位、警示到位的。
(六)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猖獗、情节典型、性质严重案件的。
(七)存在重大师德失范隐患事件而不能及时发现、反映、上报和处置的。
(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预警的其他师德失范情形的。
第四条 对教师以下行为予以通报警示:
违反国家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和《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系列文件规定被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教师。
(一)处分的种类: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其他处理的种类: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 通报:
(一)通报印发。由区教育局拟定通报事项,向本区内各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印发,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相关部门备案。
(二)通报事项。说明案件的主要情况,明确违规、违法的相关条款和处理结果。
(三)通报时间。区教育局于每年7月份对当年度1-6月、次年1月对上年7-12月的师德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不代替对师德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施行对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电化教育等机构及其教师(含非在编教师、民办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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