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7-0700-2024-00083
- 备注/文号:泉港教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2
各镇中心幼儿园、民办幼儿园:
《泉港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港区教育局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管理、坚持过紧日子的部署要求,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学前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20〕7号)、《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教初〔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全区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为泉港区域内幼儿就近入读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具备相应资质,收费标准(指保教费,不含伙食费,下同)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2倍的民办幼儿园。区财政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并对通过省、市、区示范性幼儿园评估验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相应的奖励。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精神,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民办幼儿园,可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
1.办园条件。产权清晰、办学条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达到《福建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各种证照年检合格。经营合法,不存在经营权和管理权纠纷问题。
2.师资配备。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配足教职工,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依照有关规定购买社保等。
3.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无乱收费现象,接受区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保育教育费收取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的2倍。其中,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取分别对应不高于我区公办省级、市级、区级示范园和普通园的保育教育费的2倍的收费标准。如遇公办园收费标准调整,相应按公办园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代办费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在自愿委托的基础上按实收取)。幼儿园要具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对公账户,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所有费用全部入对公账户统一规范管理使用,财务审核、检查以对公账户为准。
4.招生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批复办学班级数办学,幼儿园平均班生额不超过35人。实际班级数超过批复办学班级数的或平均班生额超过35人的幼儿园,不予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实际班级数少于批复办学班级数的幼儿园,补助班级数以实际班级数为准。平均班生额未超过35人的幼儿园,每班核定上限35人,实际人数超过35人的按35人补助,实际人数少于35人的按实际人数补助。以当学年度的8月31日为限,不足三周岁的幼儿,不纳入补助对象。
5.办园行为。认真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实施科学保教,自觉抵制“小学化”倾向,办园行为规范。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得到家长、社会的认可。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
达到上述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原则上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认定为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认定为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级示范性幼儿园认定为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示范性幼儿园的民办园的办学规模至少达到小、中、大三个年龄段,认定为四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存在园舍、设施安全检测不合格、危房、乱收费、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民办幼儿园,不得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已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取消其补助资格。
三、补助标准
1.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按每生每年300元、200元、150元、100元给予补助。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生停课等情况,普惠性补助按照实际上课时间占全学年时间(按9个月计)比例计算,具体时间以教育部门核算为准。幼儿园实际上课时间不包含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幼儿园擅自组织的上课(补课)时间。
2.凡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区财政分别给予每所民办幼儿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普惠性补助标准从正式确认文件下发时间的下个学期开始执行。
四、补助申请与发放流程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2.区级审核。区教育局组织各辖区镇(街道)中心园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师资配备、招生收费、办园行为等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审核认定报告。视实际情况会同区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核查。
3.公示公告。区教育局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有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报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4.发放补助。普惠性政府补助一般一学期发放一次。区教育局根据普惠性民办园正式公布结果,对普惠性补助资金进行测算、审核,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于学期结束后给予发放。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统筹管理。区教育局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开展政府补助的组织实施。科学统筹,强化分工协作,明确目标任务,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规范使用资金,专账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2.规范资金使用。普惠性幼儿园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维修改造园舍设施、添置更新教玩具设备、支付园舍租金和教师“五险一金”、开展园长教师培训、冲抵保教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回报举办者等支出,更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3.严格考核评价。区教育局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服务项目数量、保教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和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年检制度,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动态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不断完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督导评估,严格规范办园行为。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后续年度实施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4.加强监督检查。各幼儿园要建立并完善幼儿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发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若发现违规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追缴所补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落实退出机制。(1)自愿申报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放弃政府补助的,须提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该幼儿园普惠性政府补助自提交放弃申请起不再发放。(2)取消申请资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日常检查及各项评价结果较差的,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情形的,除取消补助资格、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外,三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补助民办园对象。
六、本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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