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7-0800-2025-00067
    • 备注/文号:泉港教综〔2025〕4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2
    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5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4-03 15:34
     

     

    各中心幼儿园、区直幼儿园、民办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和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类幼儿园招生行为,现就做好2025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2025年秋季各类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招生政策范围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周边居住的适龄幼儿入园。坚持规范招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二、招生对象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2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办法

    (一)各区直幼儿园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城区公办幼儿园根据学位情况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招生,招满为止。

    1.《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幼儿园、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38号)规定的招生范围服务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

    2.未纳入招生文件招生范围的镇政府在编人员、中小学教师(含编外教师)、区直单位下属企事业(含区属国有企业)在编员工垂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城区购房户子女,按就近原则划入相关幼儿园就读(以南山路、学府路为界);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垂直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区购房户子女。

    3.在幼儿园所在社区购房,且户籍与房产一致的购房户子女(含社区原住民子女)

    4.在城区购房,且户籍与房产一致的购房户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同等条件遵循以下原则招生1)购房户落户截止当年度3月1日2025延长至61日),以落户时间先后顺序招生。(2)落户时间相同的,按登记入学时间先后顺序招生;3服从调剂的可在城区附近公办幼儿园按区直幼儿园、镇(街)中心园顺序就近给予调剂;4幼儿园在完成上述四类招生对象后仍有学位的,可向社会开放,招收其他在城区置业、经营、务工且实际居住的附近居民子女,招满为止。

    (二)各镇(街辖区公办幼儿园在优先招收本园服务区域招生对象后仍有学位的,应积极向社会开放,应招尽招,招满为止。幼儿园应从本园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区教育局对现有各公民办幼儿园进行摸底核查,严格审核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辖区内群众选择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入读。各幼儿园应向辖区公布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见附件),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幼儿园以各种理由提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四)各民办幼儿园应在区教育局年检评估的基础上,严格按教育局核准的办园规模进行招生。不得招收不足龄的幼儿入园就读。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户籍在本区的适龄幼儿,以及居住在本园周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适龄随迁子女。

    (五)2025年秋季公办幼儿园试行教育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建立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为群众报名入学提供便利,减轻办事负担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1.各公办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4月15日前:各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

    4月20日前: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5日--7月6日:各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报名登记。

    7月7日:线下便民咨询服务:网上报名出现异常等情况,家长可携带材料到幼儿园具体咨询。

    7月8日--7月11日:指导各幼儿园公布剩余学位并确定录取办法。

    7月12日--7月13日:各幼儿园完成补录工作。

    7月14日--7月16日:各幼儿园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7月18日前:各幼儿园向区教育局初教股报送片区内适龄幼儿报名情况及资格审核结果。

    7月23日前:各幼儿园公布录取结果。

    2.各民办幼儿园应依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中心幼儿园有证民办幼儿园招生范围划分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50号)等招生文件要求,与公办幼儿园同一时间段自主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10日前送区教育局初教股备案。

    五、招生工作要求

    1.规范招生行为。各公办幼儿园招生过程中,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等文件执行,对实际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若出现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应按新政策要求收费。其他持证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区发改局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跨区域招生,严禁为抢占生源提前收取费用。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已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继续招生。对存在违规招生的幼儿园,将责令限期整顿,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

    2.落实优待照顾政策。严格按相关政策认定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文件执行。认真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在本区范围内安排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收军人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应于7月8日前到区教育局申请,并上交相关材料,区教育局做好优待对象资格审查,统筹安排入学工作。

    3.落实台胞适龄子女入学。在泉台胞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在闽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子女入学,区教育局将结合本人意愿安排其适龄子女到公办幼儿园就近入读。

    4.保障特殊群体入学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园外,各幼儿园应接收招生服务区域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招生服务区域内轻度残疾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可由其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各随班就读基地幼儿园、融合教育试点园原则上实行大片区招收适龄残疾幼儿,大片区范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鼓励接收大片区外的残疾幼儿。

    5.做好招生疏导工作各幼儿园招生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增强法治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缴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25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镇(街道)中心园要加强辖区幼儿园招生统筹指导和监督,发现违规招生问题应及时处置并上报,切实维护辖区健康招生秩序。

    6.支持“长幼随学”服务举措。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为多孩家庭子女“长幼随学”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凡因属地招生政策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进入同一所幼儿园的情况时,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结合幼儿园空余学位情况,给与适当调整。

    7.加强招生工作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幼儿园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附件:1.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的文件

    2.2025-2026学年度     幼儿园收费情况

                     

                                

                                                                   泉港区教育局

                                                                   20254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的文件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有关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8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泉退役军人局规〔2024〕1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在县(市、区)范围内安排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收军人子女入学。

    2.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照顾,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的通知》(泉教综〔2024〕6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5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附件2

    2025-2026学年度         幼儿园收费情况                                            

    幼儿园名称

    单位地址

    办园性质

    是否普惠园

    等级

    收费文号或

    年度审计报告

    编号

    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元)

    联系电话

    保教费(4.5个月)

    伙食点心费

    (月)

    代办费

    新生

    旧生

    新生

    旧生

     

     

     

     

     

     

     

     

     

     

     

     

                                                          咨询举报电话:12358

    说明:1.办园性质指公办、集体办或民办等。           

    2.普惠性幼儿园包含三个类型:一是公办幼儿园;二是集体或单位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三是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3.幼儿园等级指区级以上示范幼儿园或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级评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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