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7-0800-2024-00077
- 备注/文号:泉港教综〔2024〕78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03
各中心幼儿园、区直幼儿园、民办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和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类幼儿园招生行为,现就做好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2024年秋季各类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招生政策范围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周边群众的适龄幼儿入园。坚持规范招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二、招生对象
符合《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幼儿园、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38号)《泉港区教育局关于中心幼儿园有证民办幼儿园招生范围划分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50号)《泉港区教育局关于确定区直幼儿园分园招生范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9〕99号)等招生文件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办法
1.各区直幼儿园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其他各公办幼儿园应从本园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在完成服务区域招生对象后仍有学位的,应当积极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学。
2.区教育局对现有各公民办幼儿园进行摸底核查,严格审核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辖区内群众选择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入读。各幼儿园应向辖区公布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见附件),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幼儿园以各种理由提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3.各民办幼儿园应在区教育局年检评估的基础上,严格按教育局核准的办园规模进行招生。严禁招收不足龄的幼儿入园就读。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户籍在本区的适龄幼儿,以及居住在本园周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适龄随迁子女。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1.区直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月25日前:各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
6月30日前: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7日--7月9日:各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报名登记。
7月10日--7月15日:各幼儿园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7月20日前:各幼儿园向区教育局初教股报送片区内适龄幼儿报名情况及资格审核结果。
7月21日--7月24日:区教育局对各幼儿园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8月15日前:各幼儿园公布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资格审核结果。
2.各中心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应依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幼儿园、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38号)文件要求进行自主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0日前送区教育局初教股备案。
五、招生工作要求
1.规范招生行为。各公办幼儿园(含区直幼儿园)招
生过程中,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等文件执行,对实际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若出现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应按新政策要求收费。其他持证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区发改局备案。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已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继续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
2.落实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入园。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胞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要严格按照《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教初〔2024〕4号)要求及相关照顾政策文件执行。认真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在本区范围内安排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收军人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应于7月15日前到区教育局申请,并上交相关材料,由区教育局做好优待对象资格审查,统筹安排入学工作,于8月15日前将安置结果告知家长及接收学校。
3.落实台胞适龄子女入学。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优化申请就读流程,落实“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对台胞适龄子女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由监护人按要求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近入读。
4.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园外,各幼儿园应接收招生服务区域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招生服务区域内轻度残疾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可由其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各随班就读基地幼儿园、融合教育试点园可以视本园学位情况适当放宽招收幼儿园服务片区外的自闭症等残疾适龄幼儿,实行大片区招收适龄残疾幼儿。
5.做好招生疏导。各幼儿园招生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缴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镇(街道)中心园要加强辖区幼儿园招生统筹指导和监督,发现违规招生问题应及时处置并上报,切实维护辖区健康招生秩序。
(六)严肃执纪问责。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各个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幼儿园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附件:2024-2025学年度 幼儿园收费情况
泉港区教育局
2024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4-2025学年度 幼儿园收费情况
幼儿园名称 |
单位地址 |
办园性质 |
是否普惠园 |
等级 |
收费文号或 年度审计报告 编号 |
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元)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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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4.5个月) |
伙食点心费 (月) |
代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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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 |
旧生 |
新生 |
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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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举报电话:12358
说明:1.办园性质指公办、集体办或民办等。
2.普惠性幼儿园包含三个类型:一是公办幼儿园;二是集体或单位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三是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3.幼儿园等级指区级以上示范幼儿园或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级评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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