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7-0800-2023-00078
    • 备注/文号:泉港教综〔2023〕85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5
    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26 16:45
     

     

    各中心小学、区直小学、相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3〕6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泉教初函〔2023〕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秋季泉港区小学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

    2.坚持“三一致”原则。

    3.坚持规范招生,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二、招生对象和办法

    (一)区直小学

        依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城区部分小学招生片区调整事项的通知》(泉港教综〔2022〕58号)开展招生。户籍和实际居住(住房有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招生政策要求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1.本区户籍符合“三一致”适龄儿童。

    1)符合“三一致”的招生对象,即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实际居住指交房、装修并配备生活设施,有正常的水电消费清单,接受入户调查核实。片区内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日第二实验小学教育集团锦川学校招生对象落户时间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

    2)同一套房产每六年只接收1名适龄儿童在片区小学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户主为祖父母的需指定一名子女)。如果该住房过户时学位已被占用,须待占用学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后,新购房家庭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

    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未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

    4)独生女的子女与其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本区户籍(或购房入住)但不符合“三一致”的适龄儿童。

    本区户籍(或购房入住)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按时向户籍所在招生服务区域公办小学报名登记,原则上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入学,不服从统筹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

    3.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购房户适龄儿童超过本校招生规模,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录取;如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相同则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未录取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邻近的城区小学就读。

    4.因划定招生服务区域内生员超过学校招生规模需安排到邻近城区小学就读的,由家长选择意向学校后,根据所选择学校学位剩余情况,依次采取直接派位或摇号派位确定最终就读学校。

    (二)镇属小学

    1.镇(街道)属小学(完小)按就近入学原则,在本村小学或到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入学,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2.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统筹安排公办小学接受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并公布相关小学名单。流动人口在当地具有“居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的,随迁子女报名就读公办小学的,在父母居住地及务工镇(街道)辖区内申请入读该区域公办小学。申请入读需提供:申请就读的适龄儿童父母一方在居住地及务工地“两证”。户籍在丰泽、鲤城、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人员,在泉港区务工并暂住不能申领居住证的,申请适龄子女到公办小学入学,需提供:父母(监护人)持有“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社区证明

    各小学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坚持以居住地就近入学的原则。

    (三)民办小学

    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按照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小学年度在校生规模“只减不增”要求,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小学开展招生工作。

    1.核定招生范围和计划。区教育局做好民办小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核准工作,原则上招收本区域内学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其寄宿条件要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

    2.报名对象要求。1)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2)本县域内常住适龄儿童;(3)本县域外常住适龄儿童。

    3.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后,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填报志愿。学生原则上只能报1所民办小学,同时应向所属服务区公办学校报名。

    4.录取方式。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分批次录取。第一批次:单列录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由区教育局审核,照顾人数直接从学校招生计划数中扣除。民办学校照顾对象包括: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对象;②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须提供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③经民办学校董事会研究确认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用人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保满一年及以上证明材料)。第二批次:优先录取本县域内常住适龄儿童(指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区域内随迁适龄子女,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第三批次:若有剩余学位,录取本县域外常住适龄儿童(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跨区招生范围)。经学校审核确定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到确认录取学校进行注册及签订《泉港区规范民办学校小学招生收费双向承诺书》(附件1),逾期未确认及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5.审核。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6.补录。民办学校若招生计划数未招满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适龄儿童就读。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再到公办学校就读;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局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到服务片区公办学校就读。

    (四)残疾儿童入学

    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由教育、卫健、残联等部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后,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

    1.特教学校就读。听障、智障、自闭症等残疾儿童,中、重度残疾儿童主要安置在泉港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2.随班就读。普通小学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普通小学融合教育试点校可以适当放宽招收学校服务区外的残疾适龄儿童。

    3.免缓学审批。符合免、缓学规定的残疾入学对象根据家长意愿要求免、缓学,提供《福建省适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申请表》、病历(残疾)证明、经学校和镇(街道)政府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4.送教上门。对于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及时登记,通过各校汇总报送区教育局,纳入“送教上门”服务对象。

    三、招生计划

        见《泉港区招生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2024学年度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泉港招委〔20236)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全区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1.片区内适龄儿童招生程序和时间

    7月1日前: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5日—7月7日:各小学接受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7月10日—7月14日:各小学汇总片区内适龄儿童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区直小学入户核查)。

    7月21日前:各小学向区教育局初教股报送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情况及资格审核结果。

    7月31日—8月8日:对区直小学入学资格开展核查。

    8月9日—8月14日:对各中心小学招生情况开展核查。

    8月15日前:各小学公布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

    2.随迁适龄子女招生程序和时间

    7月8日:相关小学接受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登记。

    7月15日前:相关小学汇总申请入学的随迁适龄子女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15日前:相关小学公布随迁适龄子女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

    3.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招生程序和时间

    同招收随迁适龄子女程序和时间。

    4.民办小学招生报名

    7月5日—7月7日开展报名登记,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按学校要求报名7月8日-7月15日区教育局审核报名资格并公示。7月21日-22日家长到学校录取确认并进行注册,签订承诺书及注册后视为同意,将不得放弃民办学校学位,不再参加其他公办小学的招生录取;7月24日区教育局审核民办学校新生注册情况;7月25日-26日补录取(招生计划数未招满的民办小学可以补录,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适龄儿童入学),补录取对象现场注册,区教育局审核补录取对象注册情况;8月1日前,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包括有录取资格但未按时办理注册的),到原户籍地片区学校报名注册(与没有报名参加民办学校招生的同等对待),8月15日前公布录取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直小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成立专门的招生组织机构,做好分工,明确职责,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局初教股报备学校招生方案。各区直小学应严格按要求向社会公布一年级招生方案。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校在组织学校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和“赞助费”等。

    (三)各校要严格控制学校班生规模,一年级不出现大班额现象,原则上新生每班班生额不超过45人。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四)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入学办法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按照《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对象入学照顾,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的通知》(泉教综2023〕7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应于7月20日前到区教育局申请,并上交相关材料,区教育局要做好优待对象资格审查,并做好相关照顾对象子女统筹入学工作,于8月15日前将安置结果告知家长及接收学校。

    (五)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六)各校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要增强法治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简单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附件:1. 泉港区规范民办小学招生收费双向承诺书

    2. 2023年泉港区民办小学教育照顾对象登记表

     

     

                                                           泉港区教育局

                                                            2023年6月2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泉港区规范民办小学招生收费双向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此如下承诺:

    一、民办普通小学学校郑重承诺:本校严格按照泉港区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招生收费,并出具正式财政票据,不违规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助费、赞助费、择校费等任何费用。泉港区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学费:      元/人.学年;  2.住宿费:    元/人.学年;

      3.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项目,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

      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若有违反上述规定,从下一年度起,减少学校招生计划,取消当年学校及校级领导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二、家长和考生承诺:

      1.本人已经明确经泉港区发改部门批准的该民办小学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缴纳符合规定的费用,拒绝缴纳任何其它费用,如捐助费、赞助费、择校费等。如果发现学校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将及时向泉港区发改部门、泉港区教育局等部门举报,泉港区发改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泉港区教育局举报电话:87971058,87790288。若本人有违规缴费,后果自负。

    2.本人已经明确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1)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缴费后未入读的、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分别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90%、80%、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2)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民办学校(盖章):        校长签名:    

     学生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附件2

     

    2023年泉港区民办小学教育照顾对象登记表

                     

                     _______县(市、区)       报名学校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

     

    现居住地址

     

    全国学籍号

     

    照顾类型

     

    学生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1.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民办学校本校教职工子女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用人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保满一年及以上证明材料。

    3.民办学校照顾对象第①类应于7月5日前,将该表及佐证材料,交由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汇总审核。照顾对象第②③类由民办学校于7月10日前汇总确认后,将该表及佐证材料报送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审核。

    4.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将审核后的照顾对象名单及其登记表,于7月15日前送市教育局备案。

    5.本表一式三份。有关栏目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对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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