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7日)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现制订《泉港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站(www.qg.gov.cn)上查阅本《指南》。
泉港区交通运输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股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综合股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纸质查阅两种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2.在泉港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此外,还将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宣传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从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通过电话热线咨询、局长信箱渠道获取;
(五)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年度进行编排,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信息名称,文号,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生成日期(发文日期),发布机构,信息分类等。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股负责受理书面申请及咨询(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
咨询电话:0595-68110306
传真号码:0595-87996200
电子邮箱:qgjtj@163.com
通信地址:泉港区南山中路30号
邮政编码:3628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8:00-12:00,15:00-18:00;冬令时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直接下载《泉港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股递交书面申请。
2.向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股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相关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1.形式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综合股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政府信息公开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5.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港区政府信息网”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三、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