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 行)

    (2008年09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港区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站(www.qg.gov.cn)上查阅本《指南》。

      泉港区交通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股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港区交通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交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交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交通发展统计信息;

      ●本部门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采购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交通行政执法的依据、处理程序、时限、结果、监督检查情况;

      ●交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交通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交通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网址为:“www.qg.gov.cn”。

      2、根据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主动、及时、完整地向泉港区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根据实际情况,本机关还将选择以下形式公开:1.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局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2.通过电话热线咨询、局长信箱渠道获取信息;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4.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从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通过电话热线咨询、局长信箱渠道获取;

      4、从交通公告、通告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本局编刊的《泉港交通信息》等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五)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年度进行编排,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信息名称,文号,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生成日期(发文日期),发布机构,信息分类等。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区交通局综合股负责受理书面申请及咨询(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

      咨询电话:0595-87996307

      传真号码:0595-87996200

      电子邮箱:qgjtj@163.com

      通信地址:泉港区泉五中路440号

      邮政编码:3628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夏令时 8:00-12:0014:30-17:30冬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直接下载《泉港区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区交通局综合股递交书面申请。

      2、向区交通局综合股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相关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1、形式审查:局综合股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己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经。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4、局综合股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局综合股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港区政府信息网”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交通局纪检组投诉或者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监督电话:0595—87996203;电子邮箱:qgjtzwn@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