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9-00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泉港工信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5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港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泉港区鼓励工艺美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4-03-18 08:33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护和发展泉港区传统工艺美术,促进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泉州市泉港区鼓励工艺美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港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泉港区鼓励工艺美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和发展泉港区传统工艺美术,促进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深入开展中国工艺美术之都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工艺美术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技术人才培育、政策扶持 

      (一)鼓励外地企业到我区开办工艺美术企业,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网上平台交易买卖双方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简称为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B2C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B2C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B2C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奖励   

      )鼓励工艺美术企业人才参加各级大师评定。评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给予奖励lO万元;评为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给予奖励5万元;评为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给予奖励2万元;评为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给予奖励1万元。 

      (三)鼓励工艺美术企业人才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被认定为工艺美术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给予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工艺美术类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给予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工艺美术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给予奖励0.5万元。 

      鼓励工艺美术企业人才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行业大赛和展览展销活动。获得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的工艺美术类“山花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一等奖金奖的给予奖励l万元;获得福建省工艺美术“争艳杯”大赛一等奖金奖的给予奖励0.5万元;获得由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学会组织的工艺美术专业展一等奖金奖的给予奖励0.3万元;获得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文体旅游局等部门主办工艺美术精品展的一等奖金奖给予奖励0.2万元参加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确认的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等部办的权威性展示展览和竞赛评比活动,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 

      (五)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超5人的,分别给予带徒大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鼓励工艺美术企业人才创办大师创作室(工作室)、工艺美术研究所、展示馆。凡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大师创作室(工作室)、工艺美术研究所,实际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补助5万元;凡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工艺美术展示馆,实际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8万元。 

        (七)鼓励工艺美术企业人才创建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凡被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命名并授牌的大师工作室,给予补助资金0.5万元,并在开展对外交流、研发创新、信息服务、带徒授艺等活动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 

      (八)鼓励支持工艺美术企业人才组建工艺美术大师创作团队。凡被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认定并授牌的大师创作团队给予2万元补助。 

      、附则 

      本意见的工艺美术企业人才(包含个体),应从事雕塑(石雕、木雕、根艺等)、珠宝玉饰、漆艺、工艺陶瓷、工艺花画、工艺编织、金属工艺品、古典工艺家具、抽纱刺绣、戏装道具、民间工艺品、油画框业等工艺品制造业 

      (十)享受政策的工艺美术企业应为注册地在我区的工艺美术企业,享受政策人员应在泉港区缴纳医(社)保且满6个月以上。 

      十一)本意见施行后,其它适用于工艺美术产业的上级政策与我区现行政策存在交叉重叠的,按照“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叠加奖励原则”享受 

      十二)本意见由区工信局财政局共同监督实施,兑现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自符合条件之日起一年内)→企业或个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区工信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兑现。 

      十三)本意见由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十四)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