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9-0000-2023-00010
- 备注/文号:泉港工信函〔2023〕1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06
柯建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后续监管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区工信局牵头于2022年11月制定《泉港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亩均税收标准规定(试行)》。主要针对新建工业项目、已有工业项目、拟提升改造工业项目等3大类型土地提出亩均税收规定,以及提出约束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亩均税收规定
(一)新建工业项目
1.石化园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投资协议约定企业,项目投产后,前5年亩均税收年平均不低于25万元/亩。
2.石化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投资协议约定企业,项目投产后,前5年亩均税收年平均不低于20万元/亩。
3.标准化园区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企业,项目投产后,前5年亩均税收年平均不低于20万元/亩。其中涉及需招商引资项目入驻的,项目竣工备案后,给予3年的招商期,第四年开始,5年内亩均税收年平均不低于20万元/亩。
(二)已有工业项目
4.非新建工业项目,履行原合同约定投资建设要求。
(三)拟提升工业项目
5.对已履行原合同约定投资建设要求的工业项目,因发展需要且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依法申请增加容积率的,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亩均税收标准参照第2、3条款执行。
二、制约措施
6.项目考核期内如果企业进行转让,新业主需重新签订监管协议,顺延执行原业主签订的监管协议。考核期结束后,企业按实际经营情况正常纳税,并承诺税收不外流泉港区外。
7.用地企业投产后5年内未达到约定亩产税收的,按实际差额部分收取违约金;用地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解除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用地企业拿地超过三年仍未实质性投资建设的,由政府依法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分管领导:叶家云
经办人员:吴美付
联系电话:87987676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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