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0-30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泉港环保控〔2024〕5号
    • 发布机构:泉港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3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提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7:28
      辖区制鞋行业企业:

      现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提升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精准开展废气治理提升工作,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

                                      202472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提升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落实《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提升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委办202439)工作目标和任务,全面提升我区制鞋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服务和保障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立足当前实际,基于辖区现有制鞋行业企业现有生产工艺及设备,从源头替代、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和专业管理入手,利用3年时间(2024至2026年)完成全区制鞋行业规范提升治理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替代。在满足产品质量需求的前提下,鼓励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环保型胶粘剂、水性硬化剂、水性处理剂、热熔胶、水性黄胶等水基、热熔型、低毒、低VOCs含量原辅料,不断提高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比例。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原辅料、排放浓度稳定达标、排放速率满足要求的,末端治理设施可不作硬性要求。

    (二)完善废气收集。应充分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溶剂管理。积极推进制鞋自动化技术,鼓励采用自动调节出胶,智能控制出胶厚薄、涂胶位置生产设备,减少人工操作,规范溶剂储存、调配、转运,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设置调胶房的,应科学设置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四)规范末端治理。淘汰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除异味治理外);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制鞋企业,满足“拥有5条制鞋生产线及以上、总风量超过5万m3/h、胶粘剂和稀料等有机溶剂年使用量超过20吨”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采用活性炭吸附热风脱附+催化燃烧(CO)(吸附填料可采用活性炭、分子筛或沸石)等高效治理工艺。

    (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建立完善含有机溶剂物料的采购使用台账并能提供相应有机溶剂物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体现物料VOCs质量浓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做好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管理,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紧急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者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立即报告,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措施替代。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阶段(2024年5月-7月)

    1.2024年6月底前,对辖区内制鞋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形成整治名单。

    2.2024年7月底前,明确整治任务、时间节点。

    (二)整治提升阶段(2024年7月- 2026年10月)

    1.对制鞋行业整治名单内企业进行跟踪帮扶,规范开展全过程治理,按整治任务、时间节点完成整治提升任务。

    2.通过交叉执法、双随机检查、测管联动、走航监测,推动解决整治提升过程中产生的难点问题,对拒不开展整治或者进度滞后、问题回潮、重复信访等问题企业进行依法查处,保障制鞋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有序推进。

    (三)总结强化阶段(2026年10月-12月)

    积极总结相关经验做法,探索完善日常监管机制,持续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制鞋企业应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使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和相关工艺,如无法使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的,应在送审环评文件中论述说明;待国家《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现有及新建制鞋企业应积极对照落实,确保排放符合要求。

    (二)强化总量约束。对于涉VOCs的改(扩、迁)建项目,其总量指标来源应优先由原有项目的削减替代解决,现有VOCs治理技术难以进一步稳定削减的,其需增加的排放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VOCs企业通过自身减排措施实现的VOCs减排总量,减排企业拥有优先使用权限。

    (三)推广智能化监管。除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的情况外,全区涉VOCs排放的新(改、扩)建制鞋企业应按要求落实电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智能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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