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0-3000-2022-00051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2〕419号
- 发布机构:泉港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09
泉州亚特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74741537U
法定代表人:许南建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路普安工业区天龙泉建材加工厂内
当事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工管套,给、排水管及配件,塑料异型管材。泉州贝克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8年4月7日通过原泉港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泉港环监审2008-22号)。2013年7月24日,原“泉州贝克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变更为“泉州亚特塑胶有限公司”,原环评法定代表人“陈聪贵”变更为“许南建”,原环评其他内容不变。当事人于2020年7月29日完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05574741537U001Z,有效期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于2021年5月11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2年7月13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台塑料挤出机正在运行,塑料挤出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水喷淋+活性碳吸附”装置未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依据有:
1. 2022年7月13日由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挤出机正在运行,VOCs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水喷淋+活性碳吸附”装置未运行);
2.2022年7月1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2年7月18日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法人代表及授权委托人个人信息);
3.2022年7月18日由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VOCs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水喷淋+活性碳吸附”装置未运行);
4.2022年7月13日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完税证明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为中小微型);
5.2022年7月18日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泉州贝克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环评手续情况,挤出机产生VOCs,并设有“水喷淋+活性碳吸附”装置)。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于2022年8月23日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泉港环保罚告字〔2022〕13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当事人塑料挤出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水喷淋+活性碳吸附”装置未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和自由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泉港生态环境局501室开票)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港生态环境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地址:锦绣街52号泉港生态环境局404室,联系电话:87971605)办理缴销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泉港区锦绣街52号 邮政编码:362801
联 系 人: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 电 话:8797160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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