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0-3000-2022-00046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2〕350号
- 发布机构:泉港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7
福建中亿铁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2YXTB4E
法定代表人:王子容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通港路天湖村岭口工业区
当事人经营范围为销售、生产、加工:石材及制品、水泥、砂石等。其《年产石子10万m3、机制砂20万m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泉港环监审2019-39号),于2021年5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3月18 日至 2026年3月17日,编号为91350505MA32YXTB4E001U。
2022年7月13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泉港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当事人北侧厂界噪声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北侧厂界噪声为69分贝,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排放限值(≤60分贝)。
证明以上事实的依据有:
1.2022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和影像资料等各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处于生产状态,现场生产设备情况,主要生产工艺;噪声监测点位;环保手续情况;厂界周边情况);
2.2022年7月1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黄金潘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承认黄金潘提供的相关材料和问询);
3.2022年7月25日由泉港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泉港环站执(2022)测第11号)1份(证明:当事人厂界北侧噪声监测结果为69分贝);
4.2022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原为张凤春,后变更为王子容;监测时,处于满负荷生产状态;现场生产设备情况,主要生产工艺;环保手续情况;当事人共有50多名员工及管理人员,系中铁上海局项目部下属公司,无具体营业收入);
5.2022年7月27日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6.2022年8月2日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年产石子10万m3、机制砂20万m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和《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法人代表个人信息;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载明厂界噪声排放限值为60分贝)。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于2022年8月23日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泉港环保罚告字〔2022〕10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当事人生产噪声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和自由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泉港生态环境局501室开票)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港生态环境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地址:锦绣街52号泉港生态环境局401室,联系电话:87971605)办理缴销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泉港区锦绣街52号 邮政编码:362801
联 系 人: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 电 话:8797160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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