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4-3000-2024-00007
- 备注/文号:泉港发改〔2024〕16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8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我区“双减”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行为,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22〕14号)规定,参照《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发改〔2023〕148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对象、项目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课后服务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正常放学后自愿报名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
(二)服务项目。服务项目为学习日课后服务费(指教育部门确定校历的在校学习日)。标准课程时长小学每课时为40分钟,初中每课时为45分钟,课间休息不少于10分钟,实际时长不足标准课时时长的,课时按比例折算。有条件的学校可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
(三)服务内容。课后服务内容由教育部门具体实施管理。义务教育学校要“一校一案”制定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每学期公布“菜单式”课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要在保障学生每日1小时体育锻炼的基础上,结合学校优势特色、学生需求,开展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
二、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一)学习日课后服务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习日的上午、下午正常放学后提供课后服务的,其课后服务费标准为1.8元/生·课时,参与课后兴趣特长培养的服务费标准为4元/生·课时。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我区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原则上小学每日计费课时不超过4课时(其中未开展午间课后服务计费课时不超过3课时),初中每日计费课时不超过2课时。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午间开展科技和文艺活动、兴趣小组、午餐服务、作业辅导等拓展服务属于学校提供的学习生活便利服务,不属于课后服务范围,所需经费由学校向财政申请补助等方式解决。周末和节假日不得开展课后服务。
(二)其他情形。民办中小学课后服务发生的费用已计入学费成本的,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收费资金管理。收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方式,具体收取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期初一次性收费后,学期末根据实际参加情况进行结算。收费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收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相关人员的补助、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费用、购买学生保险(新险种)、购买活动课程以及课后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等。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搭车收费或以课后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义务教育课后服务项目、标准及批准文件等列入公示范围,通过门户网站、校园校务公开栏、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后服务资助工作。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春季起执行。以往关于课后服务收费跟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原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局 泉州市泉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泉港教综〔202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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