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4-3000-2022-00011
- 备注/文号:泉港发改函〔2022〕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18
贵局《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商请变更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的函》(泉港城管函〔2022〕10号)收悉。为解决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困难问题,以“方便收费、不增加负担”为原则,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和《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泉港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泉价〔2008〕12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关于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变更为“每使用1吨自来水加征0.35元生活垃圾费”,即全部按常住人口实行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7元/户·月换算成每使用1吨自来水加收0.35元(参照其他县市区采用户均使用20吨自来水进行换算)。
生活垃圾处理费新计费方式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泉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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