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4-3000-2020-00016
    • 备注/文号:泉港审改办〔2020〕3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24
    泉港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泉港区区级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0-06-24 17:12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区审改办组织各有关单位在2019年保留的68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规范,现将保留的40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动态调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动态调整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的承担对象、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

    二、实施清单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清单管理,除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

    三、规范服务收费。除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严格监管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泉港区区级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0项)

          

     

                      泉港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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