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199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8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34号
被处罚人:泉州泉港德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祥云中路659-12号、659-13号、659-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2Y8WNJ4C;经营者:王慧,身份证码:230623********0037,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南十七街。
经查实:2024年10月15日,泉州泉港德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擅自在泉港区祥云中路659-12号、659-13号、659-14号门口店外从事烧烤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10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照片)。
2024年10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第0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4项一般档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现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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