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197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32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4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32号
当事人:泉州市泉港区唇唇欲动烧烤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31R6H809,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柳厝村南枫路243号,经营者:林琴玉,身份证号:350521********7826,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东张村。
经查实,2024年10月11日,泉州市泉港区唇唇欲动烧烤小吃店擅自在泉港区南埔镇柳厝村南枫路243号唇唇欲动烧烤小吃店门口占道从事烧烤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10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相片)。
2024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第0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4项轻微档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现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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