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124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2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22号
当事人:福建云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RX310N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梅社区府西路209号万科一期公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林加顺。
经查实: 2024年8月2日至8月5日期间,当事人在阿平公寓(2辆)、北大培文幼儿园(1辆)、昌茂香槟公馆(13辆)、昌茂小区(1辆)、德惠大厦(2辆)、迪信院(4辆)、东盛帝豪(1辆)、东西二路(4辆)、福炼社区(2辆)、富山商贸城(2辆)、泉港区税务局(1辆)、海港宴(1辆)、环保局(2辆)、锦绣公馆(1辆)、锦绣公园(5辆)、锦绣街(4辆)、领地第1广场(1辆)、南和嘉园(1辆)、南山中路(1辆)、栖霞小区(3辆)、泉港区教育局(3辆)、泉港邮政大楼(2辆)、植物园(1辆)、森都青创园(3辆)、世纪天宇(1辆)、世茂云城(2辆)、田润清华苑(1辆)、万商城市花园(2辆)、威华花园(2辆)、祥云中路(1辆)、新民街(1辆)、信义街(1辆)、星星幼儿园(1辆)、逸涛学府新城(6辆)、永嘉天地(5辆)、源昌锦绣壹号(3辆)、中国农业银行泉港支行(1辆)、中国银行锦绣支行(2辆)、中闽百汇(2辆)、中兴街(6辆)、庄园明珠(1辆)、庄园荣寓(1辆)未及时清理无序停放的共享单车共计一百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电单车乱停放汇总表4.8月2日至8月5日电单车乱停放明细表。
2024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第0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9项严重档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千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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