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106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2024〕1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和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9
近期4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
为深入推进我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持续强化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涉及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一)泉港区山腰街道某供应站违规供应50公斤液化气瓶案件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泉港区山腰街道某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餐饮店违规使用50公斤液化气瓶2个,经查,山腰街道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上述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对该餐饮店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不到位,未督促该餐饮店撤除50公斤液化气瓶,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泉港区峰尾镇某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件
2024年4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时,检查发现泉港区峰尾某液化气供应站存在在值班室违规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超量存放(43瓶,约1.6m3)、瓶库后侧通风口未用钢丝网遮盖、可燃气体报警器达不到防爆要求等隐患问题,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泉港区界山镇某供应站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案件
2024年4月17日上午,在开展全市燃气安全交叉检查发现了泉港界山某供应站未建立送气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及送气服务人员配送工具安全管理制度、未公开营业时间;瓶库存放有11瓶带气实瓶且存在未安装监控设备、未配备堵漏工具、灭火器未检定等隐患问题,存在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59项较轻档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泉港区界山镇某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件
2024年4月17日上午,在开展全市燃气安全交叉检查发现了界山镇某供应站未建立送气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送气服务人员配送工具安全管理制度、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未达90天;瓶库内存放16个气瓶约0.6m3,且存在监控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带远传系统、可燃气体报警器未检定等隐患问题,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24项较轻档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有关要求
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4起违法违规案件的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狠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运行情况,督促落实入户安检和用气指导。各瓶装燃气供应站要按照核准的规模储存液化石油气,根据“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名制销售并建立用户台账,做好供气餐饮单位的挂牌巡检工作。
下一阶段,我局将加大对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充装不合格或过期、报废燃气气瓶、擅自充装非自有燃气气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将依法予以撤销供应许可。对违反送气安全管理规定、未落实燃气用户安检的送气工将依法予以暂扣、吊销岗位证书。对存在重大隐患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依法顶格查处,并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行“一票否决”。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和执法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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