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034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0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1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07号
被处罚人:泉港区小弟九餐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30MJTF1U,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鸠林村南庄枫炼溪大桥桥头。经营者:徐海斌,身份证号:350521********7812,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
经查实,你(单位)在2024年1月22日违规使用温水加热钢瓶,我局已责令限期改正,但在1月29日的跟踪检查发现你(单位)未自行整改,仍违规使用温水加热钢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使用燃气的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相片);5.《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年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第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67项严重档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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