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034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0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1
    【结果公开】(城市综合执法)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07号)行政处罚决书
    时间:2024-02-27 15:32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2024决字第007

     

    被处罚人:泉港区小弟九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30MJTF1U,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鸠林村南庄枫炼溪大桥桥头经营者:徐海斌,身份证号:350521198603157812,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鸠林村南庄966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2024122日违规使用温水加热钢瓶,我局已责令限期改正,但在129日的跟踪检查发现你(单位)未自行整改,仍违规使用温水加热钢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使用燃气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相片)5.《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年2月9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67项严重档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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