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031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0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1
经查实:你(单位)经营的餐饮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2月2日违规在用餐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3张餐桌下各配备一瓶小瓶液化气钢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2月3日前改正。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仍在用餐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燃气。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照片)。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年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第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33项较轻档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