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031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0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1
    【结果公开】(城市综合执法)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泉港城管罚〔2024〕决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书
    时间:2024-02-27 15:21
     被处罚人: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鱼福记小吃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前黄村群山路81-3号、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32QXRG9U经营者连婷婷 ,身份证号码:350521********854X,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

        经查实:你单位)经营的餐饮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202422日违规在用餐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3张餐桌下各配备一瓶小瓶液化气钢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23日前改正。2024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仍在用餐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燃气。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条第()项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照片)。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泉港城管罚〔2024〕告字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33项较轻档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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