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4-00021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2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040号
被处罚人:泉州兴创建材有限公司,住址:泉州市泉港区石化工业区南山片区E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31068038X3。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
委托代理人:林伟玲。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4年2月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建设1#堆料仓、2#堆料仓、3#堆料仓、中间罐区及搅拌房,建设面积分别为2312.83平方米、348.93平方米、532.9平方米、587平方米、21.08平方米,均为钢结构;2018年1月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建设办公楼,框架结构,建设面积为727.13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照片)。5.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6.泉州市泉港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XY2022-00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关于印发泉港区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港自然规〔2022〕1号)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贰佰壹拾贰元壹角捌分(¥284212.18)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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