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3-00197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8
    【结果公开】(城市综合执法)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1-03 10:02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2023037

     

    被处罚人:泉州泉港天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址泉州市泉港区界山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1871475H

    法定代表人:邱基村

    委托代理人:连青香

    经查实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4年4月经有权机关审批建设厂房1和厂房2,审批建设面积均为976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厂房1为1002平方米、厂房2为1006平方米,超审批面积为56平方米,两幢厂房均为钢结构;2004年4月经有权机关审批建设厕所(1、2)、生产车间、配电室(1、2)及门卫室,建设面积分别为30.41平方米11.79平方米34.75平方米62.15平方米53.65平方米、25.95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2006年4月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建设棚房(1、2、3、4、5),建设面积分别为57.30平方米422.05平方米435.64平方米361.02平方米60.85平方米,均为钢结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照片)。5.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泉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规验字〔2011〕32号)复印件1份。6.泉州市泉港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2023-084)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关于印发泉港区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港自然规〔20221号)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零伍拾捌元柒角陆分(95058.76)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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