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3-00197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8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037号
被处罚人:泉州泉港天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址: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1871475H。
法定代表人:邱基村
委托代理人:连青香。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4年4月经有权机关审批建设厂房1和厂房2,审批建设面积均为976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厂房1为1002平方米、厂房2为1006平方米,超审批面积为56平方米,两幢厂房均为钢结构;2004年4月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建设厕所(1、2)、生产车间、配电室(1、2)及门卫室,建设面积分别为30.41平方米、11.79平方米、34.75平方米、62.15平方米、53.65平方米、25.95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2006年4月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建设棚房(1、2、3、4、5),建设面积分别为57.30平方米、422.05平方米、435.64平方米、361.02平方米、60.85平方米,均为钢结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证据材料(照片)。5.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泉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规验字〔2011〕32号)复印件1份。6.泉州市泉港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2023-084)。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关于印发泉港区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港自然规〔2022〕1号)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零伍拾捌元柒角陆分(¥95058.76)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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