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3-00192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5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033号
被处罚人:王长亮,家庭住址: 河南省通许县四所楼镇砖砦村委砖砦村87号 ,单位职务:泉州市泉港大晟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涂岭镇白潼村兴港路20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31850711H。
经查实,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3年11月23日,泉州市泉港大晟燃气有限公司被国务院安委会检查组查出25项安全隐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含2项重大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现场安全隐患问题清单(照片)。4.《泉港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责令泉州市泉港大晟燃气有限公司停业整顿的通知》(泉港城管〔2023〕135号)。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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