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3-00113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10
    【结果公开】(城市综合执法)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8-15 15:45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011

     

    被处罚人:南安市联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NL0T3L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金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肖荷花 

    委托代理人:郭敬芳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26日上午,你公司的驾驶员郭敬芳驾驶闽C 59497后八轮运载石子经过通港路南埔镇塘头村路段,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石子遗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据材料(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本次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暂未造成遗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8项较轻档1现决定你公司作出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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