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8-3000-2023-00113
- 备注/文号: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10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港城管〔2023〕行决字第011号
被处罚人:南安市联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NL0T3L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金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肖荷花 。
委托代理人:郭敬芳。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26日上午,你公司的驾驶员郭敬芳驾驶闽C 59497后八轮运载石子经过通港路南埔镇塘头村路段时,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石子遗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2.行政执法询问笔录3.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据材料(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本次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暂未造成遗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8项较轻档第1项。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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