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01-3000-2025-00079
    • 备注/文号:泉港防减救〔2025〕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5
    泉港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泉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5-12-26 15:27

    各镇(街道),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行一步提高我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现将《泉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港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泉港减办〔2022〕7号)同时废止。

     

    泉港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泉州市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与运行机制,强化灾害处置保障效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受灾区域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核心准则,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协同模式,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推动防范、救援、救灾全链条一体化建设,实现各环节高效有序衔接,构建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规划、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表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行动。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指导、协调本系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支持措施,推动相关单位与受灾镇(街道)加强工作对接;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以及受灾镇(街道)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中央、省、市、区四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委员会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区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农水局、自然资源、应急(地震)等部门需及时向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承担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局视情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支持。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潜在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相应调整措施。

      (3)通知区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视情向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协调区农水、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情况。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同步报区应急局。

      4.1.2 灾害损失发生后,村(居)一般应在30分钟内将灾情信息上报各镇(街道),各镇(街道)一般应在1小时内将灾情信息上报区应急局。区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

      接到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局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于造成 10 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应急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区应急局可向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镇(街道)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区应急局需牵头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水利(含海洋渔业)、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对重大伤亡灾害事件开展数据比对及跨区域、跨部门会商。如数据或定性存在分歧,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并出具报告,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4.1.6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上报市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区应急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上报市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当在 7 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

      4.1.7对于干旱灾害,受灾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逐级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或应急局围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统一口径。灾情损失等关键信息须第一时间通报本级应急和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需坚持真实、及时、准确、公开的原则,可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区政府需充分运用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泉港分公司及相关单位需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或区应急局需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以及救助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安排;灾情稳定后,需及时完成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若法律法规对灾情核定和发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级响应为最高级别。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或一个镇(街道)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或一个镇(街道)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8万人以上,或一个镇(街道)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2万人以上。

      (二)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或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确认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向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按程序以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名义印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并申请市级启动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的受灾镇(街道)减灾救灾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同步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指导开展救灾。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由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或区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汇总统计工作,并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和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农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区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区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受灾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也需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泉州市森林消防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委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区发改、农水、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发改、工信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管局组织做好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并负责做好灾后市政道路、管网抢通及临时照明设置等工作。区农水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发改局、工信局依职责指导开展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灾区公路设施修复。区工信局指导灾区通信工程修复。

      (9)提供技术支撑。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监测,提出环境应急综合处置意见建议。区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上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按区政府要求分配捐赠款物。区应急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协同联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合力开展救灾。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报告工作情况。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市应急局。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或一个镇(街道)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或一个镇(街道)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或一个镇(街道)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确认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向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按程序以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名义印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申请市应急局启动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同步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指导开展救灾。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率领由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农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区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区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受灾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也需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泉州市森林消防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国资委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区发改、农水、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发改、工信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开展救灾捐赠。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合力开展救灾。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或一个镇(街道)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或一个镇(街道)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或一个镇(街道)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确认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向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按程序印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申请市应急局启动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开展救灾。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派出由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收集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将中央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镇(街道)。区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农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并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区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泉州市森林消防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国资委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开展救灾捐赠。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和受灾镇(街道)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受灾镇(街道)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合力开展救灾。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区因灾死亡和失踪2人以上、3人以下;

      (2)全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或一个镇(街道)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9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或一个镇(街道)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间或3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4)全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 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或一个镇(街道)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确认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按程序印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5.4.3 响应措施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开展救灾。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派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统计灾情。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会同区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改、农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并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区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泉州市森林消防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受灾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和受灾镇(街道)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合力开展救灾。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发生于敏感地区、敏感时段及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降低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联动

      市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立即依程序调整至相应的响应级别,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区应急局向相关镇(街道)通报,所涉及镇(街道)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镇(街道)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接上级文件通知或经研判,由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开展房屋倒损等情况核查,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按程序将其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并录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

      6.1.2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应急局要指导受灾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镇(街道)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

      6.1.5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受灾镇(街道)承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属地管理责任和实施主体责任,成立灾后重建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

      6.2.2 受灾镇(街道)启用自然灾害避灾点、学校、村部等公益设施对受灾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安置,确保满足灾民饮食起居、医疗救治需求。

      6.2.3 受灾镇(街道)在灾害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农房倒损等情况,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区定”程序,从严把关,确定灾后需恢复重建对象。针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受灾镇(街道)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工作,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区住建、自然资源、农水等部门按规定共同推进恢复重建。

      6.2.4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自然灾害风险区、隐患点,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集中重建由受灾镇(街道)会同区发改、农水、应急、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

      6.2.5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加强与保险机构的灾害联动机制,积极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恢复重建资金市场化筹集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6 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重建对象规模,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并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补助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7 区应急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督促受灾镇(街道)落实重建补助政策,并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8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收到镇(街道)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开展实地抽查,形成区级绩效评价并上报市应急局。

      6.2.9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10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镇(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应急局、财政局加强指导,区应急局、财政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6.3.2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全区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4 根据受灾镇(街道)提出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应急局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冬春救助资金并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改局确保粮食供应。必要时,区应急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向市应急局、财政局、发改委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委、区政府及各镇(街道)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每年结合相关部门灾情预测结果和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会同区应急局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保障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救助需求。

      7.1.3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区政府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风险等级高的镇(街道),需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构建覆盖广泛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储备库(点)建设需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需求。

      7.2.2 区政府及各镇(街道)需参照上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科学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预留一定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要补充更新储备物资。坚持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完善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和救灾物资保障社会协同水平。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强化应急物资调拨部门、储备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镇(街道)等工作协同,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原则上,除少数边远地区及道路中断等特殊情况外,接到调拨指令后,应确保首批应急物资6小时内、市级 8小时内运抵灾区;用于防汛抢险的砂、石料、编织袋等物资应最短时间运抵现场。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工信局负责健我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对接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建立应急通信资源调度台账,提升受灾镇(街道)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委、区政府和各镇(街道)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和各镇(街道)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发生。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组织应急管理(含地震)、自然资源(含林业)、住建、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含海洋渔业)、商务、卫生健康(含疾病预防控制)、消防救援、气象、海事、电力、红十字会、保险机构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并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2 完善非受灾镇(街道)支援灾区、轻受灾镇(街道)支援重受灾镇(街道)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配合上级运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含地震)、自然资源(含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含海洋渔业)、卫生健康(含疾病预防控制)、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8 宣传和培训

      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月”“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组织开展对全区各级、各部门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水倒灌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上级和我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镇(街道)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区应急局加强对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3.4 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协调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会同区应急和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决定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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