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01-3000-2025-00059
- 发布机构:泉港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本局决定对张祝强“3·22”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5年11月3日10时开始。
二、听证地点: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838号泉港区行政管理中心215会议室。
三、注意事项
参加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提前10分钟入场,听证开始后不得入场,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会场纪律,不得喧哗和随意走动。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联系地址: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838号泉港区行政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5-87971325。
特此公告。
泉州市泉港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