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01-3000-2025-00018
    • 备注/文号:泉港应急〔2025〕33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2
    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5-04-23 14:47

    各镇(街道)应急办,局机关各股室局下属事业单位:

    泉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应急管理局   

                             2025422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编制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工作要求,坚持人民上、生命至上,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防范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执法工作日的安排

    2025年度,局机关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24,总共5952个工作日,计算办法如下

    (一)总法定工作日(5952日)

    个人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3248日。

    其中:1.全年总天数365日;

    2.双休日=52周×2日=104日;

    3.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等共计13日法定假日。

    总法定工作日=248×24人=5952

                =监督检查工作日628+其他执法工作日(2468日)+非执法工作日(2856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628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日,监督检查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个部分的安排,以重点检查为主,对重点检查单位进行每年全覆盖检查,对一般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每次检查安排2名执法人员。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2468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举报查处;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预案演练工作;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机动执法等

    (四)非执法工作日(2856日)

    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和应急值班工作日

    每人每年30日,安排:24×30=720日。

    2.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灾害助,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消防、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三定方案”规定的防灾、救灾、减灾和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每人每月3,安排:24×12×3=864日。

    3.党群活动、政治及业务学习、培训、考察、会议工作日

    每人每月2日,安排:24×12×2=576日。

    4.病假、事假

    按每人每月2日,安排:24×12×2=576

    5.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按人均5日,安排:24×5=120日

    三、执法内容及执法任务分解

    (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628日)

    1.检查对象及责任股室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其他企业进行抽查,坚持做到不缺项、不错位。共计划检查249家,其中列入重点监管183家,占比73.5%;一般检查(抽查)66家,占比26.5%。我局的执法监管工作安排如下: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1家,重点监管11家,全覆盖检查2次,每家需2人检查1天,安排执法工作日:11×2×2×1=44

    责任股室:危化股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21家,其中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重点监管3家,全覆盖检查2次,零售、贸易经营的企业,重点监管118家,全覆盖检查1次,每家需2人检查1天,安排执法工作日:3×2×2×1+118×1×2×1=248日。

    责任股室:危化股

    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企业4家,重点监管4家,全覆盖检查2次,每家需2人检查1天,安排执法工作日:4×2×2×1=16日。

    责任股室:危化股

    4)经各镇(街道)排查梳理报送的化工企业8家,重点监管8家,全覆盖检查2次,每家需2人检查1天,安排执法工作日:8×2×2×1=32日。

    责任股室:危化股。

    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重点监管企业抽查1家,全覆盖检查2次,每家需2人检查1天,安排执法工作日:1×2×2×1=4日。

    责任股室:危化股。

    6)烟花爆竹零售单位60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镇(街道)应急办相应负责其辖区内直接监管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危化股按计划进行抽查检查1次,抽查覆盖率不低于30%,每家需2人检查1天,安排执法工作日:60×30%×1×2×1=36日。

    责任股室:危化股。

    7)冶金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54家,其中重点监管企业共34家(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金属熔融)全覆盖检查2次,其余20家全覆盖检查1次,每家需2人检查1天,安排执法工作日:34×2×2×1+20×1×2×1=176日。

    责任股室:基础股。

    8)各镇(街道)应急办相应负责其辖区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力等行业规模以下企业93家监督检查,基础股按“双随机”计划进行抽查检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30%,每家需2人检查1天,安排执法工作日:93×30%×2×1=56日(向上取整)。

    责任股室:基础股。

    9)各镇(街道)负责其辖区内商贸企业的监督检查,基础股重点监管商贸企业4家,全覆盖检查1次,按“双随机”计划进行抽查检查4家,每半年抽查2家,每家需2人检查1天,安排执法工作日:4×2×1×1+4×2×1=16日。

    责任股室:基础股。

    2.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实际,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重点监管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7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8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9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10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

    3.重点检查事项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附件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的要求,确定重点检查事项。

    4.一般检查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5.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6.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

    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检查督查

    一是内业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通过内业资料检查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检查;二是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附后)全覆盖检查,非重点监管企业采用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双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查。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或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每季度至少对其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

    (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2468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460日)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推进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推进情况、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开展情况、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各项指标控制情况,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20日;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预计每次考核分4个小组,每组8人参加,考核5日,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4×8×5=160日;

    3)牵头组织实施全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进行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60日;

    4)牵头组织开展或参与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各种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60日;

    5)开展执法数据统计、事故信息数据统计、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等安全生产相关统计工作,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60日。

    责任股室:综合股协调股、危化股、基础股、行政审批股。

    2.实施行政许可(746日)

    1)危险化学品方面

    ①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经营许可证新办、延期换证及变更等工作,根据2021年至2024年数据测算,年均69家,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500日。

    责任股室:行政审批股、危化股。

    ②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2021年至2024年数据测算,年均7家,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28日。

    责任股室:危化股。

    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预计7家次,平均每家需2人处理1天,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7×2×1=14日。

    责任股室:危化股、行政审批股。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相关工作

    根据2021年至2024年的数据测算,预计34家,平均每家需2人处理3天,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34×2×3=204

    责任股室:行政审批股、危化股。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766日)

    1)牵头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领导交办其他事故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后,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年均调查处理5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测算,处理时间30天,每起事故3人参与,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450日。事故评估按年均5起,处理时间20天,每起评估3人参与,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300日。

    2)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年均2起,每起事故2人督办4天,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6日。

    责任股室:综合股、协调股、危化股、基础股、行政审批股、火灾防治股、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举报查处60日)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年均10起,每起2人核查3天,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60日。

    责任股室:危化股、基础股。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交叉执法30日)

    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30日。

    责任股室:综合股、协调股、危化股、基础股、行政审批股、火灾防治股、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60日)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60日。

    责任股室:危化股、基础股、行政审批

    7.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60日)

    重大危险源企业登记、建档、监管信息管理工作,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60日。

    责任股室:危化股、基础股、行政审批

    8.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60日)

    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60日。

    责任股室:行政审批

    9.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46日)

    围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活动载体和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46日。

    责任股室:行政审批主要负责,综合股、协调股、危化股、基础股、火灾防治股、应急救援保障中心配合。

    10.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30日)

    依法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相关统计工作,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30日。

    责任股室:局法核人员主要负责,危化股、基础股行政审批股配合。

    11.编制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120日)

    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防汛抗旱、森林火灾、防灾减灾、地震应急等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预案演练工作,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20日。

    责任股室: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火灾防治股、危化股、基础股

    12.其他事项(30日)

    1)区政府或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执法检查和其他工作任务

    2)机动执法

    安排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30日。

    责任股室:综合股、协调股、危化股、基础股、行政审批火灾防治股、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计划实施。将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作为全局重中之重的工作来对待,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在年度总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月度或专项执法子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内容可结合安全生产阶段性需求,采用查阅内业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全部或抽取部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能。要认真规范执法程序,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严肃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使用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做到适用法律条款和技术标准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文书填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建立并完善监管执法档案资料,做到客观、全面、真实,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效能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水平。

    (三)规范涉企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各股室要与其他执法部门加强衔接和配合控制涉企检查频率,节约执法资源积极运用“闽执法”平台开展“综合查一次”检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获取证据互用、处理结果互认,切实消除重复多头随意执法,杜绝执法扰民扰企问题。同时,积极运用《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闽应急〔2024〕112号),对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按期复查。

    )认真履行职责,严肃违法查处。各股室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对涉及其他执法部门的案件,应及时按规定抄告或移送确保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性。

    各镇(街道)应急办要参照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1.泉港区应急管理局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2.泉州应急管理局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泉港辖区

    3.福建省应急管理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泉港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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